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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23_教育部函知:有關學校申請外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專案入境後續配合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00113678號
 
主旨:有關學校申請外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專案入境後續配合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0年8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06646號及110年8月16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10202號函諒達。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同意旨揭專案,各校前提報申請入境簽證名冊,本部業即時於系統中註記准駁情形,同時函轉核定名冊給外交部駐外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並副知學校。學校應儘速通知外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前往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三、前開教研人員如獲准入境,學校應於110年8月23日(一)上午10時起開放之「境外教研人員及學生來臺資訊系統」(https://osas.moe.gov.tw/)提報教師及研究人員入境名冊及入境申請資料追蹤表(詳附件1及2)。
四、學校確認獲核定入境教研人員已取得簽證及來臺班機日期時間相關資訊,應於入境日5個工作天前至「境外教研人員及學生來臺資訊系統」完成前開入境名冊填報並由專責同仁負責其入境前後之聯繫,以及相關事項提醒與協助服務(詳附件3)。學校專責同仁應隨時待命協助外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入境及防疫相關事宜,並於其入境時於系統填報入境申請資料追蹤表。學校專責同仁應隨時待命協助外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入境及防疫相關事宜,如有未處理之情事(如未確認所持證明文件為有效、未正確指引至防疫旅館交通、未安排至當地醫院進行PCR採檢等),其情節重大者,本部將請學校提送檢討報告,必要時暫緩受理申請入境作業。
五、教研人員選擇入住防疫旅館者,則相關專責同仁除提醒準備新臺幣支付計程車費外,應於其出關到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館前後期間隨時待命,保持聯繫與提供協助,並需在其14天的入住期間,配合進行關懷系統填報(內政部每日追蹤),且與當地衛生所聯繫,安排至當地醫院進行PCR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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